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全面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等相关党内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是指在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和廉洁自律状况的历史记录,是纪检监察机关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的重要参考。适用于学校党委管辖范围的科级领导干部和参照科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以“两全一新”为原则,即做到关键人员全覆盖、重点内容全覆盖和档案内容动态更新。具体工作由校纪委负责,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二章 内容与来源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校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信息表》;
(二)任免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1.干部任免审批表;
2.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材料;
(三)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3.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4.信访举报受理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5.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6.校内相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四)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7.各类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及审查调查结论材料;
8.受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等材料;
9.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材料;
10.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相关材料;
(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11.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书;
(六)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12.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备情况;
13.其他需要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材料来源:
(一)本人按规定提供的材料;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掌握和形成的材料;
(三)由学校组织统战部、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来源的材料。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廉政档案由校纪委指定专人负责、集中保管;
(二)实行一人一档,统一格式,统一标准,以书面立卷为主,有条件的情况下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三)廉政档案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材料归档分为定期集中归档和不定期归档两种形式。收集和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一般使用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或扫描件;
(四)凡领导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所在单位、部门印章;
(五)单位、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须在材料上标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单位、部门印章,其中奖励、处罚、通报等有关资料,应为该单位、部门的正式文件,非正式文件形成的有关资料,须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
(六)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退休或离世后,个人廉政档案继续保留三年。保留期满后,经校纪委负责人批准,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予以销毁。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使用:
(一)廉政档案为校科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选拔任用、换届选举、评模选优、奖励惩处、因私出国(境)审核、违纪违法案件等方面提供可靠依据;
(二)严格执行《保密法》与《档案法》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调阅廉政档案;确有调阅必要的,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和登记程序,填写《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查阅审批表》。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领导干部本人及廉政档案材料来源部门在建档过程中存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隐瞒不报、漏报少报、弄虚作假的;
(二)在廉政档案调阅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摘抄、复制、拍摄、保存档案内容的;泄露档案内容的;发生篡改、增删、损坏廉政档案情况的;
(三)在廉政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委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查阅审批表(样表)
单位、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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