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机制,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严把干部提拔、任用、推荐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切实防止领导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是指校纪委根据上级单位、部门或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党风廉政情况征求意见通知或函,就监督执纪问责中掌握的现实情况,对拟提拔任用、提名推荐的党员干部提出对其任用或处理的意见建议;其他按照规定需向校纪委征求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意见的情况。
第三条 校纪委原则上仅受理上级党委、纪委,以及同级党委等有规定权限或有授权的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要突出政治监督,严格审核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协同高效、流转顺畅,准确规范、安全保密。
第四条 校纪委收到关于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通知或函件后,一般在通知或函件要求的时间或3个工作日内复函。特殊情况,应由校纪委综合科与相关单位、部门沟通并报校校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再按特殊情况办理。
二 受理范围及审查内容
第五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受理范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干部职务提拔;
(二)向上级推荐相关干部人选;
(三)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党代会代表候选人、或向各级人大、政协等推荐拟任代表或委员人选;
(四)拟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推荐参加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五)学校岗位调整、发展党员、职称评聘、评模选优、年度考核等;
(六)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交办或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其他有必要听取校纪委意见的情形。
第六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遵守“六大纪律”等情况;
(二)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情况;
(三)有无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
(四)有无受党纪政务处分情况;
(五)有无其他影响提拔、任用、推荐的情况等。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原则上以拟任人选现任职务期内的情况为依据;任现职务时间较长或较短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依据。
第三章 办理程序及函复内容
第七条 校纪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到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通知或函件后,对征求意见的事项、人员是否均属于受理范围,来函中是否列明征求意见的依据,人员信息是否准确,使用意向是否明确等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向委领导报告来函情况。
(二)校纪委综合科在认真从查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历史记录的基础上,围绕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纪律审查、党纪政务处分等内容,对拟提拔、任用、推荐党员干部所在总支、单位、部门进行调研、审查,结合其现实表现、遵守六大纪律等情况,经综合研判、形成意见后,填写《党风廉政情况征求意见卡》;或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指定文本、表格内批注有关意见。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提交校纪委会,经集体研判后,再提出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同时对是否影响提拔或选用给出明确意见;
(四)党风廉政回复意见经纪委副书记审核把关、纪委书记审批签字后,以书面意见形式回复征求意见单位。
(五)在正式回复意见之前,校纪委可视情况听取或询问基层党组织意见建议。
(六)需对校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审查的,经请示校党委书记后再进行审查。
第八条 党风廉政意见应当具体明确,涉及选拔任用事项的,校纪委一般按“不影响使用”、“暂缓使用”、“不宜使用”、“组织处理”四类意见作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一)提出“不影响使用”意见的情形:
1.未收到问题线索材料,或者收到过反映材料,已转相关单位或领导阅处的;
2.收到过问题线索材料,已作了结处理的;
3.给予过诫勉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已过影响期的;
4.收到过问题线索材料,目前正在办理,经研判,问题线索内容笼统,不具备可查性,或即使查清也不足以给予诫勉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者作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
5.其他属于不影响使用情形的。
(二)提出“暂缓使用”意见的情形:
1.收到过问题线索材料,目前正在办理,经研判,问题线索内容具体,具有可查性,查清后可能给予诫勉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可能作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
2.给予过诫勉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3.其他属于暂缓使用情形的。
(三)提出“不宜使用”意见的情形:
1.收到过问题线索材料,目前正在初步核实或立案审查调查,经研判,可能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的;
2.其他属于不宜使用情形的。
(四)提出“组织处理”意见的情形:
1.收到问题线索材料,经查确有问题,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
2.其他属于组织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针对发展党员、职称评聘、评模选优、年度考核、因私出国(境)审批等其他事项,可参照上述四类情形,对结论性意见的表述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条 拟提拔任用、提名推荐党员干部等需要征求校纪委党风廉政意见的,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他部门未事先征求校纪委党风廉政意见的,不得提交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非党员干部的提拔任用和推荐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意见久拖不回,影响回复工作进程的;
(二)对党风廉政情况审核把关不严,提出的党风廉政意见失实失准的;
(三)故意隐瞒问题线索,或者对收到的反映具体、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不按规定调查核实处理的;
(四)跑风漏气、故意泄露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项 附 则
第十三条 校纪委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和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委
党风廉政情况征求意见卡(样表)
单位、部门:*** 编号:校纪廉〔202*〕**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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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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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 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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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 情况 |
(主要包括:日常监督、一贯表现、问题线索、涉及案件、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情况。) |
承办部门 意见 |
(不影响使用、暂缓使用、不宜使用、组织处理) (部门公章) |
纪委书记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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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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